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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62.62万元; 二、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5万元; 三、驳回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50元,由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