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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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宏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铭联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