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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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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17日利息为150000元,此后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从2018年8月1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0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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