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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昇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9588.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昇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49588.8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昇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