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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兴堰路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行偿清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66号*幢*号房屋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行处的全部按揭贷款余额(具体金额以***实际清偿之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行核定为准);

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行于上述款项偿清完毕后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66号*幢*号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三、被告***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行清偿完毕全部抵押贷款余额,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66号*幢*号房屋抵押登记解除后,被告***在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前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将该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270元,反诉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负担3470元,被告***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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