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钦州高新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钦州高新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共4207.70元; 二、驳回原告钦州高新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被告在付款时一并加入付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