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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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昆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瑞丽潮都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设备货款17155.46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昆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