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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924.3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1178.3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所欠费用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所欠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每月应交纳费用的滞纳金分期计算,上述各月所计付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该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1178.38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粤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元,由原告广州市粤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6元,由被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