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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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马鞍山市恒创气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支行借款119977.29元,支付罚息3305.37元,合计123282.66元,并以119977.2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马鞍山市恒创气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支行律师代理费5931元; 三、***、***对马鞍山市恒创气弹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马鞍山市恒创气弹簧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662元,由马鞍山市恒创气弹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