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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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点五计算;罚息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七五计算;均以五百万元为本金)。 二、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补偿金及违约金(以五百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二五计算) 五、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五万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零四百五十四元以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上述诉讼费用,可依法向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帐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