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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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银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渡支行与被告梅州市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梅农商行白渡支行(2019)借字第100×××××××××××668】; 二、解除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渡支行与被告梅州市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三、被告梅州市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渡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399454.02元,利息841366.98元(此息自计至2020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另计; 四、被告梅州市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渡支行支付律师费53602元; 五、原告对被告梅州市银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坐落于梅州市梅江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共七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25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29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26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22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24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30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13号】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广东银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梅州市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44元,减半收取686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梅州市盛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