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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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6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288元(计算方式:53600元×年利率24%÷12个月×4个月,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4月31日)。 上述应付款项5788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标的为60719.25元,判决支持诉讼金额为57888元,占诉讼标的95.34%,案件受理费1317.98元(原告已预交1317.98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95.34%即1256.56元,另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的4.66%即6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