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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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62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4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