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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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东营金润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东营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85649.56元(***垫付款49700元及东营金润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财产损失2017.7元,从该赔偿款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9.22元,减半收取1859.61元,由原告***负担371.91元,由被告东营金润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