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建冠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建冠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其中以人民币9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建冠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3.7元(原告已预交),分别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9.37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06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