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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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猪八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666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南宁市猪八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艳华。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市猪八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闻汉东 审判员方淑梅 审判员龚娉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继玉 书记员赵醒墨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