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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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123255.47元、零售利息15601.53元、分期手续费4631.25元及以前述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9.38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