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世纪宏达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70元及逾期利息(以441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