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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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790809.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1790809.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担保费(自2019年9月13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11065.5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051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3922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被告全部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7802.21元、保全担保费19267.40元; 五、被告***、哈尔滨腾众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哈尔滨腾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