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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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出租汽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28790.3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人民币9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8700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316元; 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1000元; 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611元; 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300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人民币191元,被告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出租汽车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承担,退还原告***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