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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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66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起以316679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并退还***保证金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9元,由原告***承担3169元,被告***承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