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 长葛市亚光商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亚光商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为120382.38元;自2016年1月16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每月20日按照年利率10.92%逐月累算); 二、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1元,减半收取17711元,由被告长葛市亚光商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