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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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藏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204,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藏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204,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藏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7,224,000元; 五、驳回西藏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20元,由西藏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540.8元;由***负担7,922.4元;由***负担7,922.4元;由***负担47,5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64.84元,由西藏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176.9元;由***负担15,795.23元;由***负担3,579.1元;由***负担74,51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