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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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丰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恒天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690237.37元(算至2015年6月21日)、逾期利息(以1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15.3‰计算)和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15.3‰计算); 二、被告东营丰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168662702.93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东营丰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41元,由被告东营五洋盐化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东营丰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