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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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界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团款15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团款8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家界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53元,被告***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