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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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日支付原告劳务费196696元;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日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9669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日支付原告未按照施工人工费付款计划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29日起以20万为本金按照约定月息2%计算至2016年2月6日止的利息;从2016年2月7日起以19.3万元为本金按照约定月息2%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止的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以15万为本金按照约定月息2%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9元,减半收取4264.5元,保全费2929.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两年,逾期申请视为放弃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