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咸宁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以下欠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9.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咸宁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被告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