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利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人,现住东营市。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营区北二路699号 负责人:杨宝文,副总经理 机构代码:67681500-7 委托代理人唐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29.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误工费1703.68、护理费542.08、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600元,共计5384.82元,于2014年9月7日前付清。 二、被告***为原告***垫付1368元,该款项待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钱款汇至法院账户后予以扣除并返还被告,于2014年9月7日前付清。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