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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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467.16元,并以410467.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410467.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1元,减半收取计4191元,由被告唐山金道器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