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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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扬楠借款本金65034元; 二、被告***以借款6503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丁扬楠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