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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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区于家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达支行 天津弘毅信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弘毅信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达支行截至2019年4月25日的借款本金16000000元、利息1366297.78元,共计17366297.78元及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366297.7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弘毅信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206元,由被告天津弘毅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010元,由被告天津市卓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