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融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7100元及其利息,借款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02元,由原告***负担77元,由被告***负担522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