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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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36元,由原告***负担336元(已交纳),被告***、***、***、***负担5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