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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支付30082.5元及违约金(以30082.5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3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