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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三段计算:①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②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16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③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292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1680元,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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