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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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归还***借款2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