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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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城市科学技术局、禹城市创新创业园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100382元; 二、被告禹城市科学技术局、禹城市创新创业园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79881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69918元(质保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62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6545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4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7元,减半收取12108.5元,由原告济南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08.5元,由被告禹城市科学技术局、禹城市创新创业园管理中心负担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禹城市科学技术局、禹城市创新创业园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