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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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95,5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9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标准,自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