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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被上诉人东营市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处183273.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5.5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处负担136元,被上诉人山东金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由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