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九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潍坊市方正理化检测有限公司
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
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鼎元芳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滨州市力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被上诉人东营市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处183273.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5.5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处负担136元,被上诉人山东金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由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