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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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30620.27元,罚息3256.3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后为491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