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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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38346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货款1338346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08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104元,由原告重庆华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543元,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8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