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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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算至2020年6月27日的信用卡(卡号:622×××××********)欠款本金107884.09元、利息9019.16元、手续费2003.32元及以前述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的信用卡(卡号:622×××××********)欠款本金41487.64元、利息4175元、手续费2052元及以前述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4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