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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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卓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梁平卓航玻璃喷绘有限公司 重庆市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123110.4元、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1163630.4元;并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2‰加收30%即月利率15.6‰计收逾期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卓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梁平卓航玻璃喷绘有限公司、梁平县兴达玻陶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梁平县XX镇XX路南XX号XX花园的房屋和梁平县XX镇XX街的房屋、被告***名下的工业用地7411.8平方米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28元,减半收取20964元,由被告重庆市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卓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梁平卓航玻璃喷绘有限公司、梁平县兴达玻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