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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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霖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至本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745784元予以相应扣除); 被告林启华、***、重庆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霖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10元,减半收取1675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林启华、***、重庆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霖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