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汉丰扬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4日签订的《重庆轨道交通2017年办公家用电器采购合同》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汉丰扬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65759.1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汉丰扬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971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汉丰扬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88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0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汉丰扬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15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4.5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汉丰扬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