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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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 四川省迈克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的《投放仪器付款与试剂销售合同》、《艾森流式升级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 二、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退还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三、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退还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503元; 四、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五、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六、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相折抵,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须支付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268497元; 七、驳回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3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386元,由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278元,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负担41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85元,由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负担4585元,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安捷伦生物(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成都金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