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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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深圳市天英联合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