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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福瑞森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仁合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松原市双丰石油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福瑞森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仁合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45770元,违约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仁合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3元,原告负担278元,被告负担8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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