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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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欠付3963.38元及违约金396.34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