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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启浩贸易有限公司
莱州星泰石业有限公司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市实德型材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旭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旭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40282.54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9237.74元,并支付以1440282.5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7691)。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5282元,由原告上海旭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390元,由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892元(该款由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6257,原告已预付的上述11892元本院予以退还);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44.5元,由反诉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5450元,由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上海旭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上海旭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3-29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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